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辖终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苏成与许鸿飞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鸿飞,苏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鸿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成。上诉人许鸿飞因与被上诉人苏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交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李国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