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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少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少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叶某甲。委托代理人王贤明、王晓萍,苏州市吴中区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原告叶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江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贤明、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甲诉称,其与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被告入赘至原告家。婚后,双方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生育女儿叶某乙、叶某丙。自2010年起,被告沉迷赌博,不尽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期间,双方多次为此发生争吵,并于2013年6月分居。2014年6月1日,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其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叶某乙、叶某丙均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30元。本案诉讼费用依法承担。被告徐某辩称,其并未沉迷赌博,只是在晚上去打打麻将。其也只是与原告的父亲发生过争执,与原告并无争吵。况且现在两个女儿也大了。因此,其愿意和好,希望不要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3、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8月订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被告入赘至原告家,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叶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小女儿叶某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08年左右,被告开始学会打麻将。原告的父亲因此与被告发生争执,原告也因此对被告逐渐淡漠。2013年6月,被告因打麻将未接原告下班而致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外住。2014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被告表示会彻底改掉打麻将的习惯,希望给予一次机会,不希望家庭破裂。2014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被告在本案审理中称,法院判决后,其一个月没有打麻将,后因觉得原告还是不呆在家里,没意思才又去打的。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人证、(2014)吴少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婚姻家庭需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维护。原、被告在结婚前几年夫妻感情尚可。后,原告因被告学会了打麻将而对被告逐渐淡漠,并于提起了第一次离婚诉讼。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称,其在法院判决后确实没有打麻将,后其因原告仍不呆在家里而觉得没意思才又打的。因此,本院决定再给予双方一段时间,希望被告能彻底改掉打麻将的陋习,原告也能适时给予被告以肯定和鼓励,共同重建健康、和谐、美好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叶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明燕书 记 员  庄 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