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江西港元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刘稚鹤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港元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刘稚鹤,王友成,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95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港元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负责人朱超,经理。被执行人刘稚鹤,女。被执行人王友成,男。被执行人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港元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刘稚鹤、王友成、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17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稚鹤、王友成、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刘稚鹤持有的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80%的股权变更至江西港元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和北京索力通圆投资有限公司执行的刘锟名下。二、将王友成持有的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的股权变更至江西港元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和北京索力通圆投资有限公司执行的刘锟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 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