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办事处永隆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博,经理。委托代理人:鲍忠成,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于湄,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冰,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