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永刚与刘华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刚,刘华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179号原告:朱永刚,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刘华豹,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朱永刚与被告刘华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永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