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3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合浦南村15幢407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