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庞红与丁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红,丁瑞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2号原告庞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正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瑞瑞,居民。原告庞红与被告丁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红委托代理人徐正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瑞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红诉称,2012年12月3日,被告做生意缺少资金,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04000元,约定两年内还清,每月还3000元至5000元,并写下借条交原告收执。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至今未付分文,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4000元。被告丁瑞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2年12月3日,被告出具“今借到庞红人民币叁拾万肆仟元整(304000),从本月8号起还款,每月3000-5000,两年内还清,从该日起,以前打给庞红的所有借据作废”的借条交原告收执,确认至2012年12月3日借到原告累计款项。后被告未能按时上述款项引发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出具的304000元借条1张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借款后被告应按借款约定期限及时偿还借款。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已届满,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瑞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庞红借款30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0元,公告费600,合计6460元(原告庞红已预交),由被告丁瑞瑞负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陈建民人民陪审员 高维香人民陪审员 刘正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燕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