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弓海船与金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海船,金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弓海船,被执行人:金志祥,本院在执行弓海船申请执行金志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志祥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