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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弓海船与金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海船,金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弓海船,被执行人:金志祥,本院在执行弓海船申请执行金志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志祥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