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德应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5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德应,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应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玉莲、吕颖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30日至2015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黄德应超过银行规定期限,透支多张信用卡,透支金额共计人民币788,593.71元,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9月30日,被告人黄德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办理卡号为52×××32、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的牡丹白金信用卡一张,并于2012年3月21日将信用卡额度调整为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黄德应多次刷卡消费、取现,至2014年6月11日止,下欠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9,981.25元,银行催收人员通过单位催收函、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催款无果。2、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黄德应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45、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一张,并于2014年3月19日通过中行客服电话将该卡信用额度临时调整为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黄德应多次刷卡消费、取现,至2014年6月14日止,下欠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03.27元。银行催收人员通过单位催收函、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催款无果。3、同年9月30日,被告人黄德应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卡号为62×××66、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被告人黄德应多次刷卡消费、取现,至2014年6月26日止,下欠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8,709.19元。银行催收人员通过单位催收函、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催款无果。截止到2015年5月6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上述款项仍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德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信用卡透支催收通知书、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催收明细表、欠款明细等;有证人余某、洪某、秦某、范某、刘某、李某、蔡某、邓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应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德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德应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违法所得788,593.71元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德应的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周亚敏审判员李健人民陪审员黄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吕璟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