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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振衔与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王国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衔,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沙角管理区西雅路,王国宾,邢书英,王杰,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刘振衔。委托代理人张永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沙角管理区西雅路。法定代表人王国宾。被执行人王国宾。被执行人邢书英。被执行人王杰。被执行人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冼村街76号3710、3711号。法定代表人郭俊停。申请执行人刘振衔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515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王国宾、邢书英、王杰、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王国宾、邢书英、王杰的财产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宜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4)穗仲莞案字第5155号裁决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529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立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