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贾春生与赵玉森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生,赵玉森,崔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058号原告贾春生,男,1942年5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贾利昌(原告之子),男,1972年3月5日生。被告赵玉森,男,1956年11月21日生。被告崔江,男,1958年12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春生与被告赵玉森、被告崔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春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贾春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