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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8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艾云双与刘俊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云双,刘俊清,孙洪亮,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842-1号原告艾云双,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刘俊清,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孙洪亮,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农民初字第2842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了被告刘俊清所有的吉A177**号小型轿车。现双方已和解,被告要求解除对吉A177**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俊清所有的吉A177**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玉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