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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在在与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在在,秦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308号原告:徐在在,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秦敏,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在在与被告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成志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在在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在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在在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海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