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葛网勤与王灵敏、顾志书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灵敏,葛网勤,顾志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灵敏。被上诉人(原告原告)葛网勤。原审被告顾志书。上诉人王灵敏因与被上诉人葛网勤、原审被告顾志书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上诉人王灵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灵敏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灵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9060元,由上诉人王灵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晨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代理审判员 吴雪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慧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