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亚丽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01号罪犯郭亚丽,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了(2011)城刑初字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亚丽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了(2012)长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郭亚丽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出现。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平均成绩94.5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机工岗位,能够服从分配,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术,多次较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亚丽的刑期从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该犯于2013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4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3月1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4月15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郭亚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亚丽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