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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袁琪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袁琪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554号原告: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298号(鄞州区科技创业中心*楼)。法定代表人:曹俊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丹敏,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琪朗,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琪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