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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刑初字第46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被告人张某乙,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5)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乙和张某甲预谋开设赌场后,于2014年4月开始在沛县安国镇张双楼矿馨悦家园小区北门东侧经营游戏厅,该游戏厅有一台捕鱼赌博机和一台飞禽走兽赌博机,捕鱼赌博机能供6人同时赌博,飞禽走兽赌博机能供8人同时赌博,合计能供14人同时赌博。2014年5月张某乙退出经营后,被告人张某甲单独经营该游戏机至2014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游戏机厅位于张双楼矿职工子弟小学附近。公诉机关提供了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于2014年4月从他人手中盘下位于沛县安国镇张双楼矿馨悦家园小区北门东侧的游戏机厅用于经营,该游戏厅有一台捕鱼赌博机,能供6人同时赌博,一台飞禽走兽赌博机,能供8人同时赌博,合计能供14人同时赌博。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乙退出经营,被告人张某甲单独经营该游戏机厅至2014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8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乙于2014年7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经营的游戏机厅位于沛县安国镇张双楼矿馨悦家园小区内。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报警记录,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系主动投案的事实。2、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自然情况。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苏某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辨认情况。4、高德地图测定馨悦家园和张双楼矿职工子弟学校距离截图,证实馨悦家园距离该小学140米。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位于沛县安国镇张双楼矿工房北门口院内的游戏机厅勘验、检查:该游戏厅内放置的一台飞禽走兽赌博机、一台捕鱼赌博机在正常运行,有一人在利用赌博进行赌博。外间桌子内有账本。6、账本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的盈利情况。7��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张双楼工房大门东侧的游戏机厅看店,其按照老板张某甲、张某乙的要求下午两点开门,晚上十点关门,其还负责给来玩游戏机的人上分、退分,也就是收钱退钱。其2014年4月份开始干,因为生意不好,张某甲和张某乙不想干下去了,但一直也没停。8、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和张某乙在2014年3月份从一个姓刘的男的手里花三万元盘下游戏机厅,赌博机是店里原来用的赌博机,店里有一台捕鱼机、飞禽走兽赌博机。平时是苏某看店,负责管理收钱上分,退钱下分,一个月工资2000元。生意不大好,除了工人工资等开销盈利一万多元钱。其经营的游戏机厅离张双楼矿小学大约有二百米远,不过没有小孩和学生去玩,小孩不玩这样的赌博机,都是成年人在那玩。9、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证实其和张某甲花三万元钱从老刘的手里盘下游戏���厅,游戏机厅在张双楼工人村北大门进去往东拐的位置。游戏机厅里有一台捕鱼机、一台飞禽走兽赌博机能正常使用。平时是苏某看店,每个月2000元钱工资。其干了半个多月就不干了。玩赌博机的人先是拿钱上分,不玩以后再用剩余的分数结算退钱。也有先赊账上分玩结束后再结算输赢。张双楼矿工房里面的一个小学离其经营赌博机的地方有二三百米,但平时没有学生或者小孩到店里玩赌博机。以上证据系侦查机关合法搜集,与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犯罪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中小学附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公诉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当庭供述其没有在学校附近开设赌场的故意,且平时其经营的游戏机厅没有中小学生参与赌博。而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在张双楼矿职工子弟学校附近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小学生到游戏机厅参与赌博的主观故意,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公诉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系自首,且沛县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表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平时表现良好,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同意监管,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洪代理审判员  陈兆霞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