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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崇明江口镇养殖场与顾林冲、耿建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521号原告上海崇明江口镇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周永培。被告顾林冲。被告耿建康。原告上海崇明江口镇养殖场为与被告顾林冲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被告顾林冲的申请,依法追加耿建康为被告,由审判员施惠康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崇明江口镇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周永培,被告顾林冲、耿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崇明江口镇养殖场诉称,被告顾林冲承租原告鱼塘,双方签订了鱼塘租赁合同。根据双方所签2号鱼塘租赁合同,被告应付清2014年度塘租金。但被告只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尚欠原告2014年度塘租金5,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原告认为,被告拖欠租金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该份合同的约定,被告还须承担违约责任。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付清2014年度拖欠的鱼塘租金5,000元;并承担合同违约金14,099.70元。被告顾林冲辩称,该份2号合同虽然由其与原告签订,但其已经将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耿建康,此情况原告也是知道和认可的,故实际的租赁人是耿建康,法院应追加耿建康为被告,由耿建康向原告行使抗辩权。被告耿建康辩称,其是本案2号鱼塘租赁合同中的实际租赁人,其拖欠原告2014年度鱼塘租金5,000元是事实,但事出有因。2014年11月隔壁鱼塘的租赁人开水泵为其鱼塘进水时,水渠中的水溢出进入其蟹塘,导致其150公斤的蟹逃走,造成经济损失。被告认为此损失应由原告负责赔偿。由于原告不愿意赔偿,才导致其拒付鱼塘租金5,000元。���外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原告也曾有向其他的租赁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原告上海崇明江口镇养殖场与被告顾林冲签订鱼塘租赁合同,被告顾林冲租赁原告鱼塘共9只,面积69.32亩,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止,租金总额46,999元。租金按年度结算,自被告在第一次开捕时付清。双方还约定,合同“双方都要认真履行上述条款,任何一方违约上述其中一条,都必须按照上交租金总额中的30%作为违约金”。该份合同签订以后,被告顾林冲将该份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被告耿建康,上述9只鱼塘由被告耿建康实际租赁,耿建康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只因2014年11月隔壁鱼塘的租赁人开水泵为其鱼塘进水时,水渠中的水溢出进入被告耿建康蟹塘,耿建康向原告方领导反映了其蟹塘进水导致其养的蟹逃走的情况,并要求原告承担经济赔偿,因原告不同意赔偿,才导致本合同纠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重合同守信用。除非合同有约定或法定情形出现,否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合同的约定。本案中其他鱼塘的租赁人开水泵进水,导致被告耿建康蟹塘进水,原告对此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该纠纷应另行处理,双方亦可通过诉讼途径另案解决。被告耿建康将此纠纷作为其拒付租金的理由,这是十分错误的。由于被告顾林冲已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被告耿建康,原告对此也已经认可,故被告耿建康应承担付清拖欠之租金及合同违约责任。被告顾林冲作为合同转让方,依法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耿建康向原告上海崇明江口镇养殖场付清2014年度拖欠之租金人民币5,00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耿建康向原告上海崇明江口镇养殖场支付合同违约金14,099.70元;三、被告顾林冲对上述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9元,由被告耿建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惠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