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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与候胜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候胜波,马建伟,李东焕,孟宪敏,寇玉杰,吴素青,孟庆垒,冀月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211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驻地。负责人:王汝亮,行长。被告:候胜波,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马建伟,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李东焕,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马建伟之妻。被告:孟宪敏,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寇玉杰,女,1973年5月9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孟宪敏之妻。被告:吴素青,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孟庆垒,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冀月芳,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孟庆垒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与被告候胜波、马建伟、李东焕、孟宪敏、寇玉杰、吴素青、孟庆垒、冀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楚晓宏审 判 员  李武军人民陪审员  张丽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盛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