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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怀集县凤岗镇龙凤村红寨经济合作社与怀集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行初字第19号原告怀集县凤岗镇龙凤村红寨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石家池,社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黎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袁彬,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帜宏。原告怀集县凤岗镇龙凤村红寨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红寨社)因与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开政府信息。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红寨社法定代表人石家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袁彬、邓帜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寨社于2015年3月4日向被告怀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在起诉前尚未按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内容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原告红寨社诉称,位于怀集县凤岗镇龙凤村土名“社学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自土改以来一直归原告所有。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由于凤岗森工站(林业站)堆放木材需要,经凤岗森工站与原告共同协商同意,在“社学洲”地块划拨9.802亩土地归森工站所有,并立水泥桩为界。桩界以外的南西面和西南面沙滩边上还有大约6亩的土地一直没有转让。2006年11月份,在原告事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社学洲”全部地块被统一规划为凤岗镇小区用于房地产开发(见附图2),现今该地块上已经开始建造房屋。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于2015年3月4日依法向被告申请公开该“社学洲”地块的土地权属情况及地上建筑物的报建情况,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作出任何答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决:1、判决被告依法公开附图1中位于怀集县凤岗镇龙凤村土名“社学洲”地块(该地块东至龙华路,西至凤场二路,南至沿江路,北至小学大街,以下简称“社学洲”地块)的土地权属(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信息;2、判决被告依法公开“社学洲”地块上建筑的报建情况;3、判决依法答复“社学洲”地块上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被告怀集县国土资源局辩称,我局并非怠慢公开政府信息。原告要求公开凤岗镇龙凤村土名“社学洲”的土地权属,该项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宗地使用权的历史变化,挂牌交易经过等事由,最终将涉到第三方的权益。为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我局须向第三方征求相关意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因此,我局作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不受15天时间的制约,且目前我局已将原告要求公开属我局范围的信息已书面公开给原告。原告要求公开社学洲地块上建筑物报建情况以及要求答复“社学洲地块上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因该两项请求的内容不属我局职权范围。综上,原告要求我局公开“社学洲”土地权属信息,我局现已公开,原告该项诉求无实质意义,原告要求答复“社学洲”地上建筑物的报建情况及建筑物上否属于建章建筑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的职权范围,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单回件,邮件查询信息,地块地形图和小区开发图为证据,证明原告于2015年3月4日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承认收到了原告2015年3月4日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因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宗地使用权的历史变化,挂牌交易,还须向第三人征求意见。2015年6月6日,被告已将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及答复送达给原告。本院对原告的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提供了凤岗林业站《土地使用证发放登记表》和凤岗林业站用地的平面图、怀集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学校建设用地的批复》,成交确认书,证明被告在2015年6月6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属被告公开的全部信息文件及答复送达了给原告,原告承认已收到被告公开的信息文件和答复,但认为2015年6月6日寄出上述信息和答复,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本院对被告的该组织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1、位于怀集县凤岗镇龙凤村土名“社学洲”地块(该地块东至龙华路,西至凤场二路,南至沿江路,北至小学大街)的土地权属(所有权或使用权)信息;2、“社学洲”地块上建筑的报建情况;3、要求答复“社学洲”地块上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被告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5日收到申请后,没有答复,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被告于2015年6月6日将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及书面答复送达给原告。原告在庭审时放弃其诉讼请求的第2项和第3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政府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怀集县国土资源局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是其职责所在。原告于2015年3月4日申请被告公开“社学洲”地块(即东至龙华路,西至凤场二路,南至沿江路,北至小学大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政府信息,至2015年6月6日,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才将原告申请要求政府公开信息及书面答复送达给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的该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受15天时间的制约。但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证据材料。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怀集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6月6日将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及书面答复送达给原告怀集县凤岗镇龙凤村红寨经济合作社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怀集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实弟审 判 员  梁桃嘉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林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