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方某甲,女,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高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8元,由原告方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忠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毜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