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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民初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蒲文学与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文学,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川民初字第2698号原告:蒲文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继业。被告: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东关。法定代表人:高启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文学与被告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文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文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蒲文学负担。审 判 员  司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