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覃波与防城港市阿拉伯塔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波,防城港市阿拉伯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覃波。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阿拉伯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团结东路。法定代表人黄小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覃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于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74361.3元、申请执行费251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阿拉伯塔食品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变卖又无人应价,债权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叶小鹏审判员  何深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