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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邹振宇与被告邹明岩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甲,邹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邹 某 甲 与 被 告 邹 某 乙 赡 养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邹某甲,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业,现住乾安县道字乡草字村。委托代理人:张丽华,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乙,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大学生,现住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原告邹某甲与被告邹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