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骏与彭彧、杨水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骏,彭彧,杨水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陈士义,蒋邦祥,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马骏。委托代理人杨先军。被告彭彧。被告杨水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负责人赵盟。被告陈士义。被告蒋邦祥。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蒋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骏与被告彭彧、杨水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陈士义、蒋邦祥、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