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山市志琴商贸有限公司与桂万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77-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志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栗园路15-D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桂万柳黄山市志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桂万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1日以(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7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桂万柳在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上洛桥石料开采有限公司价值90万元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志琴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桂万柳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桂万柳在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上洛桥石料开采有限公司价值90万元股权的冻结。本院认为,黄山市志琴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桂万柳在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上洛桥石料开采有限公司价值90万元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锋审 判 员 黄继顺代理审判员 程中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多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