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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许凤阳与高建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凤阳,高建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61号原告:许凤阳,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颖泉区。被告:高建尚,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许凤阳与被告高建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