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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辖初字第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阴祥瑞不锈钢精线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铜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茂实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祥瑞不锈钢精线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铜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茂实,李月容,阳西县伍大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黄茂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144号原告江阴祥瑞不锈钢精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吴巷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建祥,祥瑞公司董事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铜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兴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郎村工业区中路16号厂房A座首层。法定代表人李月容,铜兴公司董事长。被告黄茂实。被告李月容。被告阳西县伍大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大州公司),住广东省阳西县新城工业四区29、30号。法定代表人黄茂湛,伍大州公司董事长。被告黄茂湛。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原告祥瑞公司与被告铜兴公司、黄茂实、李月容、伍大州公司、黄茂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铜兴公司、李月容、伍大州公司、黄茂湛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丹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祥瑞公司诉称,祥瑞公司与铜兴公司有业务往来,由祥瑞公司为铜兴公司供货,因铜兴公司尚有824630.26元货款未支付,其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依法判令铜兴公司支付货款,黄茂实、李月容、伍大州公司、黄茂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铜兴公司、李月容、伍大州公司、黄茂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因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祥瑞公司与铜兴公司有业务往来,由祥瑞公司为铜兴公司供货,2015年1月28日,祥瑞公司与铜兴公司、黄茂实、李月容、伍大州公司、黄茂湛签订付款协议,协议约定铜兴公司向祥瑞公司付款事项,黄茂实、李月容、伍大州公司、黄茂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约定争议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签订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因铜兴公司尚有货款未支付,祥瑞公司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争议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并约定签订地点为江苏省江阴市,该约定有效,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铜兴公司、李月容、伍大州公司、黄茂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顺德区铜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月容、阳西县伍大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黄茂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32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铜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月容、阳西县伍大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黄茂湛各负担人民币8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