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25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1948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老市。被告:孙某乙,男,汉族,1944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5元,减半收取218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