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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25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1948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老市。被告:孙某乙,男,汉族,1944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5元,减半收取218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