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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天津维达兆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文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维达兆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文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72号原告天津维达兆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1118号。法定代表人王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倩,该公司员工。被告文金,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文伟(父女关系),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维达兆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文金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天津维达兆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维达兆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