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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6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李某、胡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李某,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794号原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孙良兵,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被告胡某乙。被告胡某丙。被告胡某丁。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李某、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对被告李某、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妙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