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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氏旭日玩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氏旭日玩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766号原告蔡氏旭日玩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村新厦大道21号旭日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5895578-2。法定代表人陈广胜。被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255号五华酒店8-12楼,组织机构代码18377498-0。法定代表人邹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氏旭日玩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氏旭日玩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汤明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