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诉杨凤枝、石瑞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石瑞明,杨凤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4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法定代表人吴利彬。被执行人石瑞明,男。被执行人杨凤枝,女。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与杨凤枝、石瑞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封房屋后,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内乌智诚证字第3355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