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长明与被执行人王继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明,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王继有,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张长明与王继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温民赵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王继有在本院(2015)温民执字第715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王继有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13)温民赵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继有归还张长明欠款5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友谊审判员 张保健审判员 闫西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