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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8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889-1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10楼整层、9楼3#-5#,组织机构代码69926635-4。法定代表人谌静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其伟,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华,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进,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