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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南阳华光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进宇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南阳华光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进宇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南阳华光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曹玉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市进宇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杨进宇,该公司经理。武汉市南阳华光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进宇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宜昌市进宇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向武汉市南阳华光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6093.4元,赔偿损失553元,案件受理费495.5元由宜昌市进宇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因宜昌市进宇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市南阳华光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宜昌市进宇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市进宇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应向武汉市南阳华光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6093.4元,支付损失费55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5.5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07元,以上合计4774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进宇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48.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