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卫与被告张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卫,张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74号原告王洪卫,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兰芳,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原告王洪卫与被告张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清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泳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