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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漾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文育林与被执行人茶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育林,茶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漾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文育林,男。被执行人茶金祥,男。申请执行人文育林与被执行人茶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4)漾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茶金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文育林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80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其经济收入来源和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现在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漾执字第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芒培审判员  吴剑金审判员  周建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德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