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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8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虞城分公司与孙建、杜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虞城分公司,孙建,杜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837-2号原告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虞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负责人杨喜玲,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被告孙建,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杜超,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原告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虞城分公司诉被告孙建、被告杜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院未向被告孙建送达应诉手续前,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建、杜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九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虞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建、杜超的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6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新建审 判 员  母红梅人民陪审员  吴先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