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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小兵与贾瑞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兵,贾瑞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王小兵,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洪达,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瑞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兵诉被告贾瑞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兵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小兵负担。审判员  杨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国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