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王顺昌、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王顺昌,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被执行人王顺昌,男,汉族,住威海经区新都花园。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王顺昌名下位于威海经区新都花园二区-71号304室房产,履行了本案本金169666.28元、利息罚息732.88元、延付利息5307元、律师费4500元、案件受理费262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