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文建与翁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95号原告林文建,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翁大庆,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受理原告林文建诉被告翁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原告发送缴纳公告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人民币300元,但原告至今未按通知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减交受理费申请。因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文建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文建负担。审 判 长 黄金福人民陪审员 陈 琴人民陪审员 叶丽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娜丽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未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