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永利与张军、邹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利,张军,邹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利(曾用名李东利)。被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邹国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4)鹰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鹰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