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委托代理人罗中贵,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绵阳市游仙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玉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