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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钱咏梅与宿州中卡通神游世界乐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杜晨晓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州中卡通神游世界乐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钱咏梅,杜晨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中卡通神游世界乐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晨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咏梅。委托代理人缪登友,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杜晨晓。上诉人宿州中卡通神游世界乐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卡通公司)与被上诉人钱咏梅、原审被告杜晨晓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06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该案借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约定借款合同签订地为苏州高新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的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钱咏梅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承继了转让人吕玉星其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此本院依据管辖协议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宿州中卡通神游世界乐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被告杜晨晓在提交管辖异议书后,但未交纳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应视为自行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拟裁定:驳回中卡通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中卡通公司负担。中卡通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中卡通公司未缴纳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为由,裁定中卡通公司自动撤回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系债权转让而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卡通公司未参加,且没有签收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对中卡通供公司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债权转让对中卡通公司产生约束力,但原有的法律关系已经消灭,借款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并不适用中卡通公司。故该案应由中卡通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所谓的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本案中,债权转让人吕玉星将其在借款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钱咏梅,钱咏梅作为债权受让人享有吕玉星对中卡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且《借款合同》的签订地为苏州高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卡通公司认为债权转让后原有的法律关系已经消灭,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已对中卡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理,中卡通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其异议按自动撤回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债权转让对中卡通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属于本案理涉范围。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