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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林亮与中山市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遵义浩欣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亮,中山市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遵义浩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林亮,居民。委托代理人覃伟筠,平南县镇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聚源路2-30号。法定代表人洪汝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遵义浩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五星停车场内。法定代表人李朝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林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小榄汽运公司”)、遵义浩欣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浩欣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小榄汽运公司向申请人林亮赔偿93420.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76元、申请执行费1218元;二、被执行人浩欣物流���司向申请人林亮赔偿5623.7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申请执行费8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小榄汽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800元,被执行人小榄汽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浩欣物流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本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陈伟强审判员  黄桂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