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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韩宝军与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宝军,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865号申请执行人韩宝军。被执行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韩宝军与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开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4525.18元,执行费26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皋执字第2223号,故本次为重复申请。申请人出具书面报告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