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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营销服务部与白新建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营销服务部,白新建,监利县尺八运输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营销服务部。诉讼代表人李珍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营销服务部经理。被告白新建,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监利县尺八运输公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营销服务部诉被告白新建、监利县尺八运输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启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提供的被告白新建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白新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等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案已收受理费275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营销服务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启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雪蕾(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