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侯存芳诉郝振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存芳,郝振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侯存芳。委托代理人于仲卿。被告郝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存芳与被告郝振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本院收取30元,余款3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汪官胜审 判 员 王晓蕾代理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