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泽权诉被告牛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权,牛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79号原告胡泽权,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被告牛海涛,男,1988年2月5日出生。原告胡泽权诉被告牛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泽权于2015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泽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泽权负担。审判员 鲁自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