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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泽权诉被告牛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权,牛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79号原告胡泽权,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被告牛海涛,男,1988年2月5日出生。原告胡泽权诉被告牛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泽权于2015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泽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泽权负担。审判员  鲁自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